隨著澳門于1999年12月20日回歸祖國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成立,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司法組織法大綱》設立的負責行使國家授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獨立司法權和終審權的三級法院體系已全面運行。
法院作為唯一有權行使司法職能、確保受法律保護的權益得到保護、遏制違法行為、解決公私利益沖突的司法機關,只依法審理專屬管轄范圍內的問題,不干涉其他權力,也不服從任何命令或指示。這是司法獨立、公正、社會穩定和保護公民權益的基礎。
法院概況
終審法院-終審法院是澳門特區最高法院,行使《基本法》賦予澳門特區的終審權。
中級法院——中級法院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第二級法院。
初級法院——初級法院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初審法院。
刑事訴訟法院——根據《基本法》的規定,除特別管轄法院和特定管轄法院外,可以保留原刑事起訴法院制度。
行政法院——作為一個具體的法院,行政法院屬于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審法院。